欠214万元只需还3.2万元,温州近日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个人破产制度也因此引发各界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去年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那么,为何要推行个人破产制?推行有哪些障碍?如何防止有人借破产恶意逃债?记者就此进行多方采访。
无个人破产制度,
但“个人破产”事实大量存在
温州“个人破产”案债务人蔡某并不是“老赖”,而是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对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经调查,蔡某仅持有公司1%股权,而且其家庭并不宽裕,每月总收入不到1万元,蔡某还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孩子上大学,长期入不敷出,没有能力清偿巨额债务。法院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征得债权人同意后,蔡某承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元在18个月内完成清偿,且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司法实践中,像蔡某这样“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执行不能”案件占执行案件总量的40%左右。尤其是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镇江市丹徒区居民老王就是这样的负债者。此前因开车撞伤骑摩托车的陈某炳,致其一级伤残,老王被判承担60多万元高额赔偿。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却发现,肇事车辆没上保险且已报废,而生活在农村的老王身患白血病,基本无收入来源,根本没有偿还能力。
省高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朱嵘说,穷尽各种手段仍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会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后每隔3个月或半年,电脑查询系统再对这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询,一旦查到有财产即刻恢复执行,但恢复执行能够终结案件的只是极少一部分。
由于“执行不能”案件没有一个解决出口,经过多年累积,仅江苏法院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的案件数量已达144余万件。今年以来,通过动态管理,法院重新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恢复执行案件仅有近7万件。超过百万件“执行不能”案件,成为法院沉重的历史包袱。
人不死债不亡?
这种观念该改变了
在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严仁群看来,建立个人破产制,是解决“执行不能”案件的有效手段。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个人在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最高院公开提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也是近几年在攻坚执行难的过程中,法院越来越强烈地感觉到,大量‘执行不能’案件涌向法院的根源,在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严仁群说。
记者注意到,部分法学界专家、全国人大代表近年多次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此次首例“个人破产”案公布后,更有不少专家进一步呼吁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立法,但质疑声也随之而来。
个人破产首先面对质疑的就是,破了产欠的债就不用还了?“人不死债不亡,这种终身债务制的传统观念在现代社会应该改变了。”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社会风险,过去我们过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实际上,处理两者关系更应从社会综合利益来权衡考量。“在确实‘无产可执’的情况下,与其让案件陷入僵局,不如通过个人破产给债务人重新来过的机会。”
截至10月10日,我省处于被限制消费状态的被执行人共77余万人,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无力完全清偿债务。朱嵘说,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对象,是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比如一个创业者因为不可抗拒的金融风险欠下巨债,如果让其一辈子背负无法偿还的沉重债务,可能就会“破罐子破摔”,而一个设计良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引入,则给了他们一次重生机会,鼓励他们在失败后“东山再起”。
有人会借机恶意逃债?
没必要太过担心
个人破产制之所以尚未建立,最大的担心还在于,有些人会利用这一制度来恶意逃避债务。
学界较为一致的观点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需具备较为完善的社会治理基础,其前提是个人信用体系比较完善,配套管理措施十分严密,以确保债务人借此恶意逃废债务的可能性极小。而且,个人破产的后果又很严重,使得一般人不到万不得已不敢轻言破产。
在欧美一些国家,个人破产后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在考察期,考察期内生活受到诸多限制,比如不能办理信用卡,不能进行高消费等,期满后破产人才能彻底免除债务。
“个人破产必须以债务人的诚信为前提,如果债务人存在欺诈、隐匿财产、虚假陈述等情况,则不应该免除其债务。但被执行人有没有偿还能力,过去法院是没有底的,而现在,借助网络查控系统和现场搜查等措施,我们可以对债务人的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朱嵘说。
目前,我省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覆盖银行、不动产登记、工商、证券交易、保险理财等17个领域。随着信息技术手段的进步,查控的广度和深度还在不断扩大。
同时,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正逐步建立。我省55个部门联手推出68项信用惩戒措施,失信者不仅不能进行高消费,无法参与招投标、银行贷款等商业经营活动,也不能报考公务员、担任企业高管等。
“如果能够通过制度设计,把可能存在的负面因素消除或者降到最低程度,就没有必要太过担心。”严仁群认为,随着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金融等系统的互通互联,躲债、逃债将越来越难。一旦事后发现有恶意逃债情况,还可通过赋予法院制裁权以及建立事后追偿机制来进行补救,“对于恶意逃债的惩处,应该是重罚重惩,才能具有威慑力。”(记者 顾敏 )